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特制定《9227新葡的京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9227新葡的京集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本院教授组成的学术评审、评议、咨询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维护优良学风、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热爱教育事业,学风严谨,公正公平,德才兼备,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贡献,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担任委员时的年龄比退休时小四岁。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委员候选人由党政联席会推荐产生,并于上报学校前进行公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5-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委员人数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由主任指定。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委员任期四年。
第七条 委员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需按照第四条要求补充缺额。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及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定期审议院内科技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对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给出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
第十二条 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平等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2/3(包含2/3)以上的委员书面提议时,启动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在会议召开前,由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2/3(包含2/3)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后通过。遇重大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的1/2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依议题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以下情况应回避:所讨论事项与本人有关;所讨论事项与委员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关。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遵循本章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章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由主任提请院学术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的内容、过程和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9227新葡的京集团学术委员会。